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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10:01?出處
本報訊 28日,記者從徐州賈汪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名女子因為和殘疾丈夫感情破裂,不顧殘疾丈夫的苦苦哀求,堅決要求離婚,被該院判決今后5年每月給前夫300元的經濟幫助費。
據了解,1984年,李某與吳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于1990年結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好景不長,家里的頂梁柱吳某患上了雙側股骨頭壞死,導致其喪失了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二級傷殘”。因夫妻二人均無固定收入來源,在這樣拮據的生活中,家庭矛盾不斷升級。李某于2003年夏天離家到外打工,7年來一直沒有回家,對丈夫不管不顧。這已經是李某第二次起訴離婚,在庭審中,李某自愿表示給付丈夫每月200元的經濟幫助。
賈汪法院鑒于二人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吳某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來源,生活較為困難,責令李某每月給付吳某經濟幫助300元,限期為5年。
(鄭菊 盧增吉 胡鳳 張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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