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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8 10:31?出處 新華網
賴昌星 資料圖
新華網廈門5月18日電 (記者楊維漢、周英峰)賴昌星怎么判:賴昌星案今天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賴昌星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涉案金額幾百億元才判無期徒刑,多虧《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死刑。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賴昌星怎么判
中國社科院國際刑法學教授林欣近期接受采訪表示,賴昌星遣返后肯定應適用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能面臨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4款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因此“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還應當在追訴期間內,以前中斷的刑事訴訟程序隨著賴昌星的歸國將重新啟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則表示,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了13個經濟犯罪案件的死刑,走私罪7個死刑罪名中有4個也被剛剛廢除,其中就包括走私普通物品罪。無論是行賄罪還是走私普通物品罪,這兩項罪名的最高刑都是無期徒刑,因此賴昌星是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至多就是無期徒刑。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采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99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后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12.89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兩罪并罰。賴昌星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據悉,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自2012年4月6日至4月22日對該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部分群眾、國家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庭審現場旁聽。賴昌星的部分親友也參加了旁聽。
據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1999年8月中旬至2001年4月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部署,有關司法、執法機關依法對賴昌星等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的走私犯罪活動進行了嚴肅查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打擊走私、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有力地打擊了走私等經濟犯罪活動,整頓和規范了廈門及周邊地區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持。但1999年案發后,賴昌星畏罪潛逃至加拿大,妄圖逃避法律的制裁。經過艱苦努力,賴昌星被成功遣返,司法機關及海關依法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起訴和公開審判,對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和社會危害進行深刻、全面的揭露,并依法予以嚴懲,再次嚴正地向世人表明,中國政府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無論犯罪分子氣焰多么囂張、手段多么狡猾,只要在中國領土內犯罪,都難逃中國法律的制裁;中國的法律尊嚴和司法主權不容侵犯,正義終將得到伸張。這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打擊犯罪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
2007年2月13日,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在新聞發布會上說,賴昌星是被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的刑事犯罪逃犯。我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做客新華網時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系。這位發言人表示,我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將面臨兩種選擇:要么作出承諾,實現遣返;要么拒絕承諾,放棄遣返。
關于賴昌星回來以后是不是會受到虐待的問題,干以勝解釋,中國于1988年批準通過了禁止酷刑國際公約,鄭重承諾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干以勝強調,說賴昌星回國以后會被判處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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