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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7 23:08?出處 未知
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張某女兒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沒有盡到法定監護義務使其進入危險區域,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為對鐵路線路負有管理有保護義務的單位,未在鐵路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對安全隱患,未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告應承擔8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20%的責任。
溫州鹿城法院一審判決"鐵老大"承擔20%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已突破了"撞人撞了白撞"的"鐵規"。
二審拿什么與"鐵老大"較量
一審判決雖然已認定金溫鐵道公司有過錯,但僅判令其承擔次要的僅20%的責任,這是張某夫婦無法接受的。于是,張某夫婦決定繼續叫板"鐵老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日期為2010年3月16日。該司法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鐵路運輸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但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不低于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
鑒于上述這一可能對本案有重要影響的最新司法解釋3月16日開始實施,張某夫婦的代理人李軼成律師立即將該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新的法律依據提交二審法院。
2010年5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適用于本案。本案受害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即未盡到法定監護義務,導致受害人脫離監管,在鐵路線路上行走,而處于危險境況,存在過錯,應減輕金溫鐵道公司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上訴人金溫鐵道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變更判決金溫鐵道公司賠償張某夫婦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合計人民幣179410.8元。
至此,2009年初發生在溫州的這一起火車撞人案件終于塵埃落定。據悉,該案也是國內首起鐵路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火車撞人撞了白撞嗎"也有了答案:并不白撞,火車撞人同樣要依法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甚至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相關背景
曾幾何時,火車撞人還真有"撞了白撞"之現象。我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也規定:鐵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鐵路上穿越、停留。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鐵路運輸企業"免責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 本文“”來源:http://www.pzjyn.cn/news/wenzhou/15327.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
作者:溫州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