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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08:07?出處 綜合
溫州市農民自建房規定:2017年3月23日,溫州市政府公布農民自建房建設“五個必須”規定:必須要有建設規劃管控、房屋結構設計、合格的施工主體、技術指導和管理隊伍、竣工檢查驗收,力爭到2017年底實現農民自建房建設管理全覆蓋。
農民自建房一方面是要安全,另一方面還要“留住鄉愁”。根據這份《關于切實加強農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今后溫州要實現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全覆蓋,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建新”必須“拆舊”。鼓勵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獨立式單體(單間通天房)建造,確需建造獨立式單體的,必須集中聯建并嚴格控制層高層數。注重建筑風貌特色控制,農民自建房須符合“一村一貌”的要求,能夠和諧融入村莊布局和景觀。
農民自建房設計須達到“強基礎、有立柱、打圈梁、重質量”的基本要求。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鼓勵采用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建筑設計通用圖集、建筑結構形式和防災技術。必須選用合格的建材。
同時,承接農民自建房建設業務的農村建筑工匠應具備相應建筑施工技能,鼓勵農戶優先選擇經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的建筑工匠來承接業務范圍內建設活動。鼓勵具有專業技術技能的志愿者開展技術下鄉服務,多渠道吸引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農房建設指導工作。
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農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農戶作為建設主體,應及時邀請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農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農民自建房的竣工驗收應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圖,對施工資料進行核查,對實體質量進行查驗,形成驗收結論,各方主體簽署驗收意見。
建房農戶承擔自建房質量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對其建設行為和建設房屋的質量安全負總責。
該通知要求,對農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加強督查問責,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及人員要嚴肅問責,對在農房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對不按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范等設計施工的,追究建房農戶、設計方和施工方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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